財稅字[1991]第020號
頒布時間:1991-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國務院國辦通[1991]24號批復通知,現將集體企業虧損彌補和提取企業基金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扶持集體企業搞好經營管理,并與其他所有制企業的辦法相一致,決定從1992年度起,集體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當年解決不了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上述規定生效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以前年度的虧損”的規定相應廢止。有關實行具體事項的規定,由國家稅務局另行制定下達。
二、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和企業財務改革的要求,國營企業早已取消提取企業基金的制度,原定集體企業可以比照國營企業辦法執行的規定已失時效。經商有關部門同意,決定對原規定集體企業完成各項考核指標,可按工資總額5%提取企業基金的制度,從1992年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