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2]第020號
頒布時間:1992-09-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處:
為支持卷煙工業的發展,緩解卷煙生產虧損的問題,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國務院決定臨時降低卷煙產品稅稅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甲、乙、丙、丁級卷煙產品稅稅率臨時降低為52%、52%、48%、42%,戊級卷煙稅率不變,雪茄煙產品稅稅率臨時降低為40%(降低后的稅率見附件)。
二、臨時降低卷煙產品稅稅率后,要嚴格依率征稅。稅收上一律不再審批困難減免。各地稅務部門要采取措施杜絕卷煙企業發生新的欠稅。對發生的新的欠稅,一律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各地不準對煙廠包稅和采取稅收返還,違者,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三、“七五”期間國家制定的對卷煙工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保留。
四、1988年7月28日放開名優煙價格后征收的卷煙專項收入和屬中央財政的提價產品稅繼續征收。
五、卷煙產品稅的其他具體征稅規定,仍按財政部(86)財稅字第019號《煙類產品征稅辦法》執行。
六、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執行。在本通知下達前多征的稅款,凡有欠稅的,一律先抵頂欠稅;抵頂不完的,允許在今年應征的產品稅稅額中抵扣。
以上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