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7]60號
頒布時間:1987-04-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據了解,目前各地對沿海港口城市的糖業公司所屬接運站接運進口或國產糖業務在征稅問題上執行不一。為了統一稅收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各沿海港口城市糖業公司所屬接運站為商業部接運進口糖或國產糖,按商業部的調撥計劃銷往用糖地區,并按規定的價格結算貨款。這種商品的中轉調撥,屬于商品批發業務,根據現行營業稅的規定,對糖接運站經營糖的中轉調撥業務收入,應當征收批發環節營業稅。計稅依據為商品銷售額減去銷售商品購入原價(其中,銷售商品購入原價是指:外貿購進價格+關稅+產品稅+外貿手續費)后的差額。
二、對港口接運站上交商業部的收入,(不包括商業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工商銀行(84)商副聯字第25號文件規定的一九八五年計劃進口××萬噸糖應專項上交中央財政的價差收入)按55%的所得稅率和25%的調節稅率征稅。
本通知從198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