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3]13號
頒布時間:1983-01-28 15:08:01.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政策,繁榮城鄉市場,擴大商品流通,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市場管理,促進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合法交易,平衡稅收負擔,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現對加強集貿市場稅收的征收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正確執行稅收政策
工商稅收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又是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調節生產,調節消費,調節收入的一個經濟杠桿。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該征稅的一定要征,不該征稅的堅決不征,嚴格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
凡在城鄉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應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征收工商稅,對其所獲利潤征收工商所得稅,對買賣牲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稅,對宰殺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稅。
為了鼓勵農民出售自產的應稅農副產品和零星小額貿易,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一個起征點,不達征稅起點的免予征稅。
二、集貿市場稅收的征收范圍
凡在城鄉集貿市場從事商品販運的臨商,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的無照商販和從事服務經營的業戶,社、隊集體和農民銷售的應稅產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都屬于集貿市場征稅的范圍。
固定工商業戶(包括城鄉國營、集體企業,農工商聯合企業和社隊企業,下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給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戶,在集貿市場擺攤設點經營的銷售收入和所得,仍按稅法規定,回到企業核算單位和辦理稅務登記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三、集貿市場稅收的征管
集貿市場稅收點多面廣情況復雜,時間性和政策性都比較強,征收工作艱巨。各地稅務機關要與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共同把集貿市場管好。
為了作好集貿市場稅收的征管工作,各地可以采取以下征管辦法:
(一) 擴大代征單位。凡有條件的地方,經市、縣稅務局批準,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的貿易貨棧、交易所、交通管理站等單位進行代征。并按有關規定區別業務量和稅款數額多少,付給一定的代征手續費。但最多不能超過代征稅款的百分之二。
(二)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發給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凡是有固定營業場所能夠進行源泉管理的 ,稅務機關可以允許他們進行稅務登記 ,并發給臨時的個體經營《稅務登記證》。按國家稅法規定或省、市、自治區制定的征稅辦法定期征收。
(三) 建立與健全固定工商業戶外銷商品和社、隊集體及農民出售自產農副產品的稅收管理證明制度。固定工商業戶的外銷商品稅收管理證明,凡在本省、市、自治區境內經銷業務的 ,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證件 ,由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所( 局 )核發;到外省、市、自治區經銷業務的,原則上由市、縣稅務局核發。企業憑稅務部門核發的外銷商品稅收管理證明回到企業所在地交稅,并建立相應的核銷制度。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準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上規定的經營地點,開給外銷商品稅收管理證明。社、隊集體和農民出售自產農副產品的稅收管理證明 ,可以交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公社填發 ,但只限于發給在本鄉、鎮或歷史上自然形成的毗鄰的經濟貿易集市的稅收管理證明。除固定工商業戶外,凡到本省、市、自治區以外地區經營業務的,都應按規定在經營地就地向稅務機關納稅。
固定工商業戶外銷商品稅收管理證明的格式,由稅務總局制定,交省、市、自治區統一印制,發到基層使用。
關于是否建立社、隊集體及農民出售自產農副產品的稅收管理證明制度和《證明》的格式,可由省、市、自治區決定。
(四) 建立登記報驗制度。凡領有《稅務登記證》的所有工商業經營單位和個人到集貿市場經營商品業務的,都必須攜帶《稅務登記證》,擺在明顯位置,以便查驗。沒有《稅務登記證》的工商業經營單位和個人進入集貿市場,要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報驗。
對旅店業、貿易貨棧、各類交易所要加強管理,并建立客商貨物登記簿。凡是經過貿易貨棧、交易所成交的貨物,以及來旅店住宿的客商所帶的貨物,都必須分別由貨棧、交易所、旅店負責登記。在這批貨物出售以前將登記簿(委托代征的單位除外)送交當地稅務機關查檢,并負責督促經營者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可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報酬。
(五) 建立與健全納稅組織和護稅協稅組織。凡是已經進行了稅務登記的個體經營工商業戶,可以分別按行業或地段建立納稅小組,大的可設委員會;并推選出辦事公道的人擔任組長或稅務委員,協助稅務機關宣傳稅收法令,督促本組成員遵章納稅。各地還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建立群眾性的護稅協稅組織。
對工作認真,納稅、護稅、協稅有成績者,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六) 加強對重點稅源的征管。進行長途販運的臨時商販以及出售工商稅法規定的應稅產品,是集貿市場征管重點,各地應根據他們的經營規律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強管理。在征收管理中,如發現有投機詐騙和其它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要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處理。
四、設置集貿市場稅務機構
對規模大,稅源多的集貿市場,應設置稅務所;對規模較小,稅源較小的集貿市場,要派駐征組或專管人員巡回征收。
五、 雇用臨時協稅員
各地根據工作需要,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雇用少量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市場稅收臨時協稅員 .要訂立合同 ,合同期限以半年為宜,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合同期滿后,如仍需雇用,應續訂合同。雇用的臨時協稅員,不脫離生產,逢集來市場幫助收稅,無集回去生產。對他們可以按工作日給以適當定額,加上按實收的稅款的一定比例計算付給報酬。兩者合計所付的報酬,可以略高于當地臨時工的報酬水平。
六、征稅人員要佩帶標志
在集貿市場執行稅收的征管人員,要佩帶《標志》,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標志》和《檢查證》由省、市、自治區制發。
七、集貿市場稅收的分成
凡對城鄉集貿市場征稅對象征收的稅收均可實行分成辦法。以稅收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交入國庫,百分之三十留給地方。
為了鼓勵并調動有關部門協助管理市場的積極性 , 在留給地方的百分之三十的稅收中,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留給集貿市場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可以適當集中一點 ,進行調劑 .留給市、縣稅務局的部分,一般不少于分成部分的三分之二 ,用于雇用臨時協稅員的報酬和集貿市場必須的稅務費開支 .具體的分配管理辦法,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制定。
八、分成收入的退庫手續
對城鄉集貿市場征收的稅收收入,要全額入庫。留給地方的百分之三十部分,由市、縣稅務局,按月依照退稅的規定,填寫收入退還書,向金庫統一辦理退庫手續。不準自行坐扣。
城鄉集貿市場稅收政策性強,征收工作艱巨,各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規定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