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計字[1986]21號
頒布時間:1989-04-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加強集市貿易市場稅收征收管理的決定》自一九八三年實行以來,對加強集貿市場稅收管理,嚴肅稅收法紀,增加財政收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幾年來,隨著集貿市場稅收的增加,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入也有所增加,對于保證集貿稅收的征收費用,彌補稅務經費不足,緩解稅務人員增加以后辦公用房和生活設施緊張的矛盾,起了較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有的地區在稅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引起各級稅務部門領導的重視。為了切實加強對集貿市場稅收分成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提取集貿市場稅收分成,不得擅自擴大提取范圍、提高提取比例。
二、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節約使用集貿市場稅收分成。除拿出一定比例留給集貿市場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協助管理市場的費用外,應主要用于加強集貿市場征收管理的各項開支,結余的部分,可用于彌補經費的不足,用于改善基層稅務部門的辦公條件和生活條件。
三、凡用于縣(含縣)以上稅務部門基本建設和大型購置的項目,必須事前報經上一級稅務機關批準。
四、對稅收分成較多的市縣,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適當地隼中一部分,主要用于稅收分成少,而實際困難多的地區。分成收入特別多的地區應當多集中一些。
五、要建立健全稅收分成收支管理制度,真正管好用好。要嚴格審批手續,對各項重大開支,要集體研究決定,注意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年度終了后,對集貿市場稅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情況要及時進行檢查和總結,發現問題,隨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