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1]401號
頒布時間:1981-1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今年以來,國務院頒發的48號、75號文件和國家經委與財政部等十個部委聯合頒發的經企181號文件,對于新產品的范圍和稅收照顧問題,均作了規定。但由于這三個文件的具體提法不同,各地理解不一,因而在減稅免稅的掌握上不夠一致,要求進一步加以明確。
我部認為,國務院和十部委先后頒發的三個文件關于新產品減稅免稅照顧規定的原則精神是一致的。為了便于各地正確執行上述規定,現對幾個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減稅免稅照顧的范圍:凡是符合國務院和十部委的規定,在一個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并經有關主管部門鑒定確認的新產品,其在試制期間銷售的試制品和經鑒定后投產試銷的產品,由于成本高,利潤過低或有虧損的,均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照顧。
二、減稅免稅的審批權限:對于需要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的新產品,一般由省、市、自治區財稅部門審查批準;但是對于卷煙、酒、糖、手表四種產品,仍應按照國務院批轉的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我部批準。
三、減稅免稅照顧的期限:一般定為一年,最多不超過二年。期滿以后納稅仍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四、今后,對新產品實行減稅免稅照顧,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過去我部和各地區有關新產品減免稅的規定均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