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18號
頒布時間:2006-08-29 09:05:13.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頒布實施以來,總局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辦法,初步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現將原擬制定的22項制度、辦法的制定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于稅務機關和工商機關登記信息的交換與共享,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1號)。
二、關于稅控裝置的推廣和應用,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4〕110號)。
三、關于欠稅公告,制定下發了《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
四、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92號)。
五、關于稅收執法文書,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
六、關于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抵稅財物,制定下發了《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號)。
七、關于納稅擔保,制定下發了《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
八、關于完稅憑證的管理,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電子繳稅后使用電子繳款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3號)。
九、關于注冊稅務師管理,制定下發了《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
十、關于稅務登記管理,在原有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并下發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十一、關于稅務檢查證件,在原有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并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54號)。
十二、關于出口貨物退稅、免稅管理,在原有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并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十三、關于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規范,已并入稅收執法責任制中的執法規范規定。具體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執法責任制“兩個辦法”和“兩個范本”的通知》(國稅發〔2005〕42號)中體現。
十四、關于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已經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1〕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規范V1.0〉的通知》(國稅函〔2004〕151號)中明確。
十五、關于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劃分,已在總局的相關文件中明確。具體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4〕125號)中體現。
十六、關于申報納稅,因涉及所有稅種,且各稅種現有規定差別很大,目前制定統一辦法的條件不成熟,納稅申報可沿用各稅種已有的申報規定。
十七、關于稅款征收管理制度,因涉及到所有稅種和各征收環節,不再制定統一辦法,有關規定在各單項制度中予以明確。
十八、關于關聯企業管理辦法,可分解為多項管理制度,已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4〕1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8號)。
十九、關于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可沿用已有規定。
二十、關于阻止欠稅人出境管理辦法,可沿用已有規定。
二十一、關于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可沿用已有規定。
二十二、關于稅務檢查管理辦法,本辦法的主要內容涉及稽查局的職責、稅務檢查計劃以及稅務檢查的環節、程序、方法、步驟等具體規定,已經在有關的制度、辦法中明確。暫不需要單獨制定稅務檢查管理辦法。
此外,為更好地貫徹執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總局還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0號)等多項制度辦法。
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依法治稅,認真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制度,規范執法,不斷強化稅源管理,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與效率。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