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37號
頒布時間:2000-0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由于其外購原材料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不足,造成企業稅收負擔較高,為了平衡企業的稅收負擔并便于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稅收征管,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