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181號
頒布時間:2003-08-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搞好已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的意見》(國審改發[2003]1號)的精神,為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經商商務部,總局決定下放A類出口企業審批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1]83號)規定的A類出口企業審批權,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1]83號)規定的A類出口企業審批條件及標準等,進行A類出口企業的審批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審批認定的A類出口企業名單,必須上報總局備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