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536號
頒布時間:1994-09-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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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美國在我國設立的外資企業愛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抄函一份。內稱:該公司在上海、廣州設立的分支機構無財會人員,無法進行會計業務核算。同時,為擴展業務,將在全國70個城市銷售本公司產品,涉及的納稅地點多。考慮以上情況,為便利企業經營,減少購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復雜手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經研究,特暫準該公司在其總機構所在地北京匯總繳納增值稅。總機構將貨物移送給在上海、廣州等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視同銷售,并按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銷售產品所需填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購用;愛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以外地區未設立分支機構而從事臨時性貨物銷售,應持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銷售地稅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回其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