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18號
頒布時間:1994-05-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和國閱[1994]42號《關于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后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人民銀行配售黃金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實行即收即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有黃金配售業務的各級人民銀行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并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人民銀行配售黃金應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銷售單價為不含增值稅價格,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從原配售價格中分離出來單獨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原配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黃金配售價為例:
單價=107.68÷(1+17%)
=92.03(元/克)
稅額=92.03×17% =15.65(元/克)
銀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每克黃金稅額為15.65元。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黃金配售計價單同時使用。銀行黃金配售計價單上填寫的黃金配售價格不變,但須在配售計價單上注明含稅金額。
四、對按國際市場價格用外匯供應黃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以購進時國際市場黃金價格加1%手續費按購進日的人民幣兌美元匯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增值稅稅額。
例:黃金價格380美元/盎司,美元與人民幣匯價為1∶8.5,則:
單價=(380+380×1%)×8.5÷(1+17%)
=3262.30÷(1+17%)
=2788.29(元/盎司)
稅額=2788.29×17% =474(元/盎司)
銀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每盎司黃金稅額為474元(每克15.23元,1盎司=31.103481克)。
五、根據以上原則,各級人民銀行對今年以來已配售的黃金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各省市外貿部門委托人民銀行從國際市場代補進的黃金,已收取的外匯按今年前四個月美元與人民幣1∶8.7的平均匯價計算。
六、有關配售黃金的人民銀行必須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其應交增值稅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匯總統一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具體征退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