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35號
頒布時間:1994-06-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7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新稅制實行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要求對在價外收取的城鎮公用事業附加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這次稅制改革,增值稅稅基包括價外收取的一切費用,這是嚴肅稅法、保護稅基完整所采取的重要措施。目前,國家規定的價外收取的各項基金都已作為應稅收入征稅。因此,為統一稅收政策,對在價外與應征增值稅的銷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鎮公用事業附加,亦應按照稅法規定納入增值稅計稅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