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2]076號
頒布時間:1992-03-18 20:32:31.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增值稅納稅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有關事項具體規定如下:
一、增值稅的"定期定率"征收方法,是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的征收率,分期計算繳納稅款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稅款=增值稅應稅收入額×征收率
"增值稅應稅收入額",是指增值稅應稅產品或項目的計稅收入。
二、增值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年增值稅應稅收入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年應稅收入額超過200萬元的,不適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年應稅收入額雖在200萬元以下,但財務核算健全的,也可以不適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年應稅收入額200萬元的確定,應以納稅人上一個年度增值稅產品和增值稅項目實際實現的全部應稅收入額為依據。
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適用范圍的標準必須一致。
三、增值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征收率,應根據該類產品或項目的增值稅規定稅負按稅目或產品核定。
"增值稅規定稅負",是指按增值稅法定稅率和統一的政策性減免稅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不得剔除增值稅產品或項目的以稅還貸和困難減免的稅款。
增值稅征收率的核定,應以當年"產品稅、增值稅、資源稅調查表"中的有關數據為依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增值稅的征收率必須一致。
增值稅征收率一經確定,除國家調整稅率或統一決定、調整減免稅政策的產品或項目可在當年調整增值稅征收率外,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變動。
四、凡列入本通知所附《嚴格控制減免增值稅的產品的征收率》表中的產品,一律按照該表規定的征收率執行。
五、增值稅納稅人采取"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后,在同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征收方法。
六、對于無法就增值稅收入額提供可信的財務資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增值稅應稅收入額。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或調整增值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適用范圍標準和增值稅征收率,應報國家稅務局備案。
八、各地目前采取的增值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一律改按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執行。凡過去文件中與本規定有抵觸之外,均以本通知為準。
附:《嚴格控制減免增值稅的產品的征收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