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明電字[1994]3號
頒布時間:1994-0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
新稅制實施以來,有些地方反映,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疏菜業務,過去享受免稅照顧,現在按法規征收增值稅,不少企業納稅發生困難。
為了保證“菜籃子”商品的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經研究,對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征收增值稅后所增加的稅款,可在一定期限內采取先按法規稅率征稅再由財政返還給企業的辦法。返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法規,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法規。經營這些商品的企業不得因稅制改革而漲價。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