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658號
頒布時間:1994-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河北、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國稅發[1994]064號),結合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實際執行情況。現就調整華北電管局所屬北網電力企業增值稅預征的定額稅率和征收率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華北電管局所屬北網電力企業發電環節增值稅定額稅率由規定的4元/千千瓦時調至6元/千千瓦時。
二、對華北電管局所屬北網電力企業供電環節增值稅征收率的由規定的3%調至5%.
三、其他事項均按我局國稅發[1994]064號文執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但考慮到目前電力征稅入庫的實際情況,在此通知執行中遇到有關稅收款征退問題,可由你們協商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