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217號
頒布時間:2005-03-18 09:23:15.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皮卡”貨車改裝成“旅行車”如何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fā)[2004]259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以下簡稱稅目注釋),請示中提到的改裝車型符合稅目注釋中小汽車的定義。因此,該改裝車型應屬于小汽車消費稅征稅范圍。
二、根據(jù)稅目注釋中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參考汽車生產(chǎn)目錄的編碼規(guī)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有關小轎車和旅行車的術語定義以及改裝車型的實際情況,同意該改裝車型按照“小汽車”稅目中的“小客車”子目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