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3]077號
頒布時間:1993-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國務院國發[1993]23號《國務院關于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的通知》精神。國務院決定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是提高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調整有關方面利益分配的一項重要措施。此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稅務機關對此要足夠重視,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把工作做深做細,積極主動地貫徹落實好國務院通知精神。
二、嚴格劃分批發零售界限。“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提高后,從事批發零售兼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文件的規定,將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分別記帳、分別核算。稅務機關分別依照“商品批發”和“商品零售”的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要防止弄虛作假,把部分零售業務改按批發業務報稅的偷稅行為。對不按規定分別記帳、分別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
三、為了支持糧食價格改革,在糧價放開以后,對國有糧食企業零售原平價供應范圍的糧食、食油,在“八五”期間仍免征“商品零售”營業稅。
四、對各級農機公司銷售農機產品及其零配件的業務,供銷社系統銷售化肥、農藥、農膜、中小農具、農機產品及其零配件、柴油的業務,農技、農墾系統銷售化肥、農藥、農膜和農機管理服務站銷售柴油的業務,仍按“商品批發”計稅,并在1993年內繼續給予免征“商品批發”營業稅的照顧。
五、加強稅收征管,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商品零售稅率提高后,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以平衡各種經濟成分的營業稅負擔,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于實行定額征稅的納稅戶,要相應調整征稅定額。各級稅務機關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和法院、檢察院的聯系協作,保證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的政策順利實施。
在貫徹執行國務院的通知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