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421號
頒布時間:1995-07-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公路養路費等三項收費應否征收營業稅的請示》(鄂地稅發[1995]18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新的營業稅制實施以后,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過渡費是否征收營業稅,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文件規定為準、根據上述規定,對事業單位的一切收費,凡屬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均應依法征稅;對雖屬于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收費,但不是由這些機關或其所屬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屬事業單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單位收取的,均應征收營業稅。你省交通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收取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和過渡費,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不征稅的條件,因此,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