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0]第9號
頒布時間:1990-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隨著國家改革開放方針的實施,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經濟權益的情況日益發展。為了適應這一新的情況,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統一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確定”的規定,現決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所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經濟權益轉讓”稅目。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的稅率均為5%。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的征稅范圍及其他有關問題,由國家稅務局確定。
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