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6]80號
頒布時間:1986-1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據了解,在基本建設體制改革過程中,許多部門陸續成立了工程承包公司,其主要業務是對建設單位的基建工程實行總承包,然后將設計、材料采購、工程施工等項業務分別轉包給其他單位,自身負責各環節的協調和組織工作。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有,按總承包金額向建設單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或手續費)、承包結余額(總承包金額與分包金額之差)分成收入、提前竣工獎分成收入等等,目前各地對工程承包公司的征免稅執行不一,為了統一政策,現對工程承包公司征收營業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工程承包公司向建設單位按總承包金額提取的管理費(或手續費),按《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代理服務”1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承包結余額分成、提前竣工獎分成、設計收入、咨詢收入、材料轉讓收入等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規定確定其適用的稅目稅率。
過去對工程承包公司有關征稅問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