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743號
頒布時間:1996-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中營業稅業務問題的請示》(大地稅函[1996]36號)收悉。對大連三洋冷鏈有限公司的技術提成費應否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境外機構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的代扣代繳問題日本三洋電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洋電機)向中國大連三洋冷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三洋)轉讓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七條第(四)項的法規,屬于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我國境內使用,應由三洋電機向我國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如果三洋電機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按照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法規,其應納營業稅款由三洋電機代理者代扣代繳,沒有代理者的,則由大連三洋代扣代繳。(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二、關于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稅目問題《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第(四)項法規:“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提供無所有權的技術,不作為本稅目的納稅對象”。
這里所說的無所有權的技術,是指一經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受讓方擁有任何支配權的技術,而不是指除了經注冊的專利以外的所有非專利技術。如果一項技術在轉讓后,轉讓方仍能對該項技術擁有某些權限,就說明該項技術并不是無所有權的。三洋電機向大連三洋轉讓有關的非專利技術(包括技術情報)時,是采用許諾使用權的方式進行的,并附帶有不得向第三方轉讓的條件。因此,在征收營業稅時,應視同有所有權的技術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