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3號
頒布時間:2005-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4]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項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工程)。
三、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上一環節是否已繳納營業稅,均應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的有關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同時,在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的管理上,應嚴格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