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外函[1993]44號
頒布時間:1993-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直接出口而售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以下統稱間接出口)的有關征免工商統一稅問題,國家稅務局商海關總署同意以國稅發[1992]146號文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加工裝配出口征免工商統一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了加強對間接出口的稅收管理,現就各地執行上述通知遇到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第三條中規定“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征生產環節工商統一稅手續”,具體做法是:生產間接出口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提供“出口報關單”、供貨合同等有關資料外,還應填報《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工商統一稅申報表》(表格式樣附后,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修訂),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免征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申報表”一式四份,兩地企業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各一份。
二、為了加強稅收管理,做好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對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應建立業務聯系制度。《稅務局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格式附后),由間接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制后,連同《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工商統一稅申報表》及時移送給再加工、裝配出口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再加工、裝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上述文件對再加工、裝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三、國稅發[1992]146號通知第五條中的“補繳原免征進口料件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是指應向海關補繳轉為內銷的原生產間接出口產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免征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四、鑒于間接出口稅收問題,政策性強,管理難度比較大,請各地稅務機關與當地海關密切協作,加強管理,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附件:一、稅務局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
二、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工商統一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號
附件一:
編號:
稅務局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
稅務局:
公司生產的產品 銷售給 公司進行再加工、裝配成品出口,符合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條件,現將《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工商統一稅申報表》轉交你處,請查收。
主管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