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計財調函字[1994]738號
頒布時間:1994-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各總公司,各工貿公司,各外貿中心:
今年以來,我部陸續接到一些中央部委出口企業反映其在異地的直屬分支公司辦理出口退稅難的問題,通過有關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協調,情況有所好轉,但此類問題在某些地方仍未妥善解決?,F就有關問題再次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號)規定,出口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據此,中央部委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直屬分支公司的退稅申請,應由其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后,再報當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切實承擔起這部分稽核工作任務,不得以中央部委出口企業不承擔地方出口創匯計劃為借口而不予辦理稽核。
二、1994實行稅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稅計劃納入稅務機關內部工商稅收計劃統一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給各地的退稅計劃沒有中央與地方之分,即中央出口企業的退稅指標不再帶帽下達,都包括在給各地的出口退稅計劃之中。因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與當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搞好協調配合,對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辦理退稅一視同仁,不得采取區別對待政策。
三、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協助稅務部門切實抓好當地的中央出口企業辦稅員的培訓工作,做到每個企業都有專職辦稅員,不斷提高中央出口企業辦稅員的業務素質。
四、各總公司、工貿公司應對異地的直屬分支公司加強業務管理,督促其不搞所謂的“買單”生意,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稅;同時,應進一步加強與當地外經貿稽核部門和退稅審批部門的工作聯系,積極主動反映有關情況并提供資料,爭取各有關方面的大力支持。
以上各點,請遵照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部(計財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