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5]10號
頒布時間:1995-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引導投資方向,促進房地產建設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現對各類房地產建設進口物資、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環節稅)的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商投資和特定區域(經濟特區、保稅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上海浦東新區、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的生產性項目和高新技術、教育、衛生、科研、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用于出售、轉讓、租賃的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物資、設備,按現行規定可以享受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優惠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并由海關嚴格按規定監管。
二、對興建(包括改擴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無論是出售、轉讓、租賃還是自用或與生產廠房相混合使用,所需建設物資、設備,無論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個人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一律按法定稅率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已批準合同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已批準納入國家或地方基本建設開工計劃的國內企業建設項目,按原規定進口建筑物資、設備可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在已批準的投資總額內,仍按原規定執行。
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