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14號
頒布時間:1995-0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務國發[1994]64號文件中關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進口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進口減免稅優惠的政策精神,經研究,現對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等貨物的退免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的產品等貸,從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還、減免增值稅。
二、對1995年1月1日前已經中標的項目,應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將中標證明報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備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