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51號
頒布時間:1994-06-29 15:25:11.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一款第(五)項及第七十五條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現對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稅收優惠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的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的所屬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之日的所屬納稅年度在企業開業之日所屬年度之后,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的剩余年限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的,不應追補享受有關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