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139號
頒布時間:1995-07-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現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兩個密集型企業),如何享受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兩個密集型企業可以比照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進行判定。具體執行中,應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級科委審核并出具審核證明后,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省級稅務機關審查合格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根據細則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兩個密集型企業必須在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方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各地稅務機關不得自行審批兩個密集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