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615號
頒布時間:1999-09-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郵電系統發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以每人3000元的標準發放給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征稅辦法為:
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