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910號
頒布時間:2000-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0]305號)收悉。現就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9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國家鼓勵項目適用范圍界定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的規定,可給予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是指用于<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不包括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國產設備。凡在執行中對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投資項目范圍判斷不準,或者存在爭議的,可征求省級外經貿部門的意見后確定。
二、關于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復印件的問題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若企業從非生產制造部門購買的設備,或者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資金購買的設備,或者沒有取得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設備,但按照規定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在辦理抵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相應提供購買設備發票,不用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