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112號
頒布時間:2003-0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國稅發[2002]198號)收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稅務機關對其依法查處后,上述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購進的貨物以及被查補的增值稅稅款,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扣除的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各項會計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有合法憑證作為記帳依據。因此,如果企業不能依照規定取得合法購貨發票,無法確定其支付貨款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購進貨物所支付的貨款,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根據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包括因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查補的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