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203號
頒布時間:1994-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銳暫行條例》,現對煙草企業交納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起,煙草行業的工業,商業企業,均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企業(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劃中國煙草總公司的企業),其所得稅一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三、未上劃中國煙草總公司的煙草企業,其所得稅一律就地繳入地方金庫。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庫的稅款,請各地盡快督促入庫,不得再拖欠。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