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3]47號
頒布時間:1993-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 國務院經貿辦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不發西藏)、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現將有關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為安置富余職工興辦的第三產業免征減征所得稅的問題規定如下,希遵照執行。
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因轉換經營機制,專門為安置富余職工興辦的,獨立核算、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以下簡稱三產企業),在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應按規定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二、三產企業屬于全民所有制性質或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分別按照國營企業所得稅和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法規執行。
三、新辦的三產企業,在報經縣(市)稅務局審核批準后,從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四、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掌握新辦三產企業的標準。新辦三產企業的標準,按財政部(81)財稅字第87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新辦企業,一般指從無到有新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具體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凡享受了按新辦三產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照顧的企業,以后不論其經營形式、項目等如何變化,一律不再按新辦企業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對利用更換執照、變更名稱等手段騙取減免稅的,一經發現,應追繳已減免的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三產企業享受的減免稅款,應全部用于經營發展,以擴大安置富余人員的能力,不得挪作它用。
七、本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從《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生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