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明電[1994]30號
頒布時間:1994-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和有關的政策法規尚未制定下達,為及時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確保稅款及時入庫,經商得財政部同意,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的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實施細則》和有關的政策法規下達之前,各地應組織企業所得稅的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全年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二)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可暫以企業實現利潤額為計算依據,待有關文件下達后,再據以進行調整。
(三)企業所得稅執行33%的比例稅率。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可減按18%稅率征稅;年應納稅之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之間的,可減按27%的稅率征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稅率征收。
(四)按照“分稅制”后預算管理的法規,中央企業所得稅和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入中央金庫;地方企業的所得稅,入地方金庫。
(五)企業所得稅預繳的納稅申報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發執行前,可暫用原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