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1]10號
頒布時間:1991-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旅行社通知》的規定,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決定對旅行社的所得稅稅率作統一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各類旅行社(包括其所屬非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游服務公司、旅游車(船)公司等),其開展經營所取得的收入,從1991年1月1日起,統一按35%的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各類旅行社所屬的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游服務公司等仍按原規定的適用稅率繳納所得稅。
二、對原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旅行社,從1991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統一政策執行。
三、對實行依照規定稅率征稅,再由財政按一定比例返還辦法的,從1991年1月1日起,財政不再返還。
四、在經濟特區的旅行社(含內聯、內資等)和軍隊所屬旅行社,仍按國家對特區及軍辦企業的現行規定辦理。
五、對旅行社實行35%所得稅率后,其銀行專項借款,相應改為在所得稅后歸還;但歸還1991年1月1日前的銀行專項借款確有困難的,地方國營企業報經同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報經財政部商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在稅前歸還一部分。稅前還貸利潤不得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六、根據國務院治理整頓的精神,對旅行社調整稅率后,各地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開減免稅口子。
七、在改按35%稅率征收所得稅后,對稅后利潤較多的旅行社,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集中一部分,具體比例由當地財政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