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1991]48號
頒布時間:1991-0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關于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發布執行兩年多來,各地反映了一些需要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現作規定如下:
一、關于原以集體企業名義登記后轉為私營企業的,其稅款處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發布后,仍掛集體企業牌子而實際是私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在清理檢查中被查出并換發了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應即按私營企業稅收規定征收所得稅。其在變更登記前已享受的集體企業優惠減免稅款應一律轉為生產發展基金,專戶管理。
二、關于私營企業生產出口產品取得的外匯留成額度調劑收入的征稅問題
為鼓勵私營企業多出口創匯,對私營企業生產出口產品取得的外匯留成額度調劑收入,通過國家外匯調劑中心按國家規定辦理的,不計征私營企業所得稅,全額轉入生產發展基金,作為國家扶植資金專戶管理。
三、關于私營企業承攬外商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所得的征稅問題
私營企業接受外商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的所得,凡來料、來件部分價值占產品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總值20%以上的,從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月份起,在1至2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私營企業所得稅。
四、關于新辦私營企業的征稅問題
新辦的私營企業,原則上應照章納稅。但新辦的生產性企業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在1年的期限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酌予減征或免征私營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歸國華僑新辦私營企業的征稅問題
歸國華僑用僑資新辦生產性私營企業,其僑資占投資50%以上的,可從投產經營的月份起,免征私營企業所得稅2年。
六、關于私營企業技術轉讓收入的征稅問題
私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而取得的收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批準,在3年內,該項所得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照章征稅。
七、本規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