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89]016號
頒布時間:1989-09-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1983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勘察設計單位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的通知》下發后,勘察設計單位實行了收取勘察設計費辦法,為照顧其在改革初期的困難,財政部曾規定暫免征所得稅。該辦法執行幾年來,隨著探察設計事業的發展,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勘察設計單位絕大多數實現了經費自主,盈余逐年增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方針的要求,為了平衡各單位之間的稅收負擔,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的稅收管理,促進勘察設計體制改革的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對勘察設計單位恢復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一、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所得及其他經營所得盈余,從1989年起至1991年3年內,暫減按15%的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二、對年人均盈余不足1200元的勘察設計單位,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在1991年以前,按年免征國營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從1989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