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229號
頒布時間:1999-1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繼續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1999年度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已經下發實施兩年了。目前,除個別地區外,大部分地區都能夠按照《辦法》和《規程》的要求開展工作。為了使這項工作能夠再上一個新臺階,總局要求各地除繼續執行好《辦法》和《規程》外,還要結合本地區上年度工作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工作重點。各地的匯算清繳工作要有特點、有新意,要逐年深入,不能滿足于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從1999年度起,總局對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考核重點就是看哪個地區的工作有新意,哪個地區的工作做得深入、有特色。
二、1999年度的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地必須按照去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納稅申報審核評稅辦法》,對涉外企業的年度所得稅申報實施審核評稅。凡是以前年度發現并糾正、處理過的問題,如果多次發生,應視情況給予必要的處理。有關審核評稅的情況和結果要寫進匯算清繳工作總結一并作為考核評比的內容之一。
三、各級涉外稅務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匯算清繳報表數據邏輯關系的審核,制表人要加強責任心,確保數據錄入的準確性。復核人以及部門領導要認真負責審核,層層嚴格把關,消除邏輯錯誤,提高報表質量。
四、明年總局將修改涉外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屆時匯算清繳報表和軟件也一并修改,在此之前仍使用現行報表和軟件。現對匯算清繳報表中的有關口徑明確如下:
(一)只繳納預提所得稅和以核定利潤方式繳納所得稅的企業不包括在匯算清繳企業的范圍內。
(二)匯算清繳報表中的“虧損總額”一律用正數表示。
(三)匯算清繳報表中的“商品流通企業”僅指國家批準的零售企業及設在保稅區內的商貿企業。不在此限的,歸到“其它企業”項下。1998年度為98.67%,比上年增減額為0.55(個百分點)。如果98年度的比率低于97年度,則用負數表示。其它比率以次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