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44號
頒布時間:2001-0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近來,一些地區反映,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企業銷售郵電、通訊設備等貨物時,往往也轉讓與這些設備使用相關的軟件,對外國企業轉讓這些軟件使用費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要求做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1.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企業單獨轉讓郵電、通訊等軟件,或者隨同銷售郵電、通訊等軟件,轉讓這些設備使用相關的軟件所取得的軟件使用費,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在本通知執行后發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不予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