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征字[1987]第007號
頒布時間:1987-05-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當前在對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中,有時發生本地已稅車船在外省、市被重復征稅或不利于車船暢通的情況,同時認為總局[1987]財稅征字第003號文在執行中也有實際困難,要求予以解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車船使用稅,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各地對外省,市來的車船不再查補稅款。至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車船的征稅控管問題,由各地根據情況自行確定。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