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2001]189號
頒布時間:2001-08-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我部分別與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fā)了《財政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免收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01]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F就以上文件中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接受以物抵債資產過戶時有關稅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不動產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不動產和利用該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動產抵充貸款本息的借款方在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xù)時,應依法納稅。
二、對資產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厥盏姆康禺a指已辦理過戶手續(xù),資產公司取得產權證明的房地產。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房地產,納稅確有困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減免。
三、對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免收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財綜[2001]7號文件只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適用于抵債資產原使用方。抵債資產原使用方在辦理資產過戶、登記、抵押等事項過程中,仍應按有關規(guī)定繳費。對于抵債資產原使用方確實無力繳納過戶費用的,由抵債資產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級財政、物價部門申請減免。對于中介機構(如房地產交易中心等)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問題,依照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