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131號
頒布時間:2006-11-29 13:39:13.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總局稅務信息化建設工作部署,新版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版軟件”)已經開發完畢并通過了實地測試。10月份在安徽、天津兩地對“新版軟件”進行了試運行,系統運行穩定。經研究,總局決定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在全國推行“新版軟件”。現將推行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推行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各單位在本地區推行“新版軟件”工作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運行環境和歷史數據的遷移準備
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關于做好新版車購稅征收管理系統運行環境的通知》和“新版軟件”推行方案(可到總局技術支持網站上下載)的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ǘ?稅務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準備
1.“新版軟件”的培訓工作由總局統一安排師資和教材,各省自行組織。具體培訓時間和需要的教材數量請與總局信息中心聯系。
2.培訓對象為稅務系統內從事車購稅征收業務人員、從事計統業務人員和信息中心技術人員。
3.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業務操作,新舊系統操作比較,舊系統數據升遷,系統的配置、安裝,稅收票證的填開、結報和管理等。
?。ㄈ┬麄鳒蕚洫?/p>
各單位要運用多種方式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和輔導,讓納稅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軟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軟件”推行與日常征管兩不誤,確因特殊原因需停止日常征收的,要報總局批準并提前向納稅人公示。
二、推行時間
“新版軟件”推行的具體時間安排見本通知附件。
三、有關業務規程
?。ㄒ唬┒惪罾U庫
1.納稅人在車輛購置稅征收大廳(包括征收大廳銀行進駐點)以現金方式繳納車購稅的,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通用完稅證》,并按日匯總填開《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將收取的現金稅款匯繳入庫。
2.納稅人到開戶銀行以現金方式繳納車購稅的,征收機關首先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納稅人自行到銀行繳稅。征收機關在收到納稅人交回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報查聯后,為納稅人發放《完稅證明》。
3.納稅人使用支票或銀行轉賬方式繳納車購稅的,納稅人應提供“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征收機關首先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納稅人自行到開戶銀行繳稅。征收機關在收到納稅人交回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報查聯后,打印、發放《完稅證明》。
4.《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預算科目名稱欄填寫“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2006年科目編碼為“171701”、“171720”(2007年科目編碼為“1011601”、“1011620”),預算科目級次“中央100%”。
?。ǘ┒惪钔烁丢?/p>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車購稅退稅業務時,應按規定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稅。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有關規定執行。以轉賬方式繳納稅款的,將稅款退至納稅人開戶銀行賬戶。
?。ㄈy核算
“新版軟件”應將開具的完整的稅票信息向綜合征管系統傳遞,綜合征管系統根據開票信息、與國庫對賬銷號后的入庫信息等征收數據,按照《稅收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車輛購置稅應征、待征、入庫等科目的核算,并據此生成相關會統報表的車輛購置稅數據,不再由《車輛購置稅收入統計月報表》上傳入庫數據。
(四)票證使用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車輛購置稅征收機關發放《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等稅收票證,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各類稅收票證的管理。
四、注意事項
(一)“新版軟件”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問題,可撥打總局呼叫中心技術支持電話(4008112366)進行技術咨詢。
?。ǘ嶋H推行工作中,如有業務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與總局流轉稅管理司聯系;如有“新版軟件”及綜合征收系統等方面的問題,可與信息中心聯系;對于綜合征管軟件的業務問題可以與征收管理司聯系;如有計統、會計核算及稅收票證管理等問題,可與計劃統計司聯系。
聯系人及電話:
趙東輝(流轉稅管理司) 010-63417735
王傳亮(信息中心) 010-63417634
于 澤 (信息中心) 010-63417155
吳月姣(征收管理司) 010-63417822
朱 音 (計劃統計司) 010-63417980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新版軟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領導負責,流轉稅、信息中心、征管、計統等相關部門參加的推行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新版軟件”推行工作的組織協調,確保推行工作的順利完成。
附件: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推行時間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推行時間表
|
批次 |
單位名稱 |
實施時間 |
稅務機關硬件、軟件環境及各種代碼準備就緒時間 |
系統調試 |
培訓 |
數據遷移 |
正式運行時間 |
備注 |
| 1 | 河北、陜西、貴州、湖北 | 06.12.1-06.12.20 | 06.11.20 | 12.1-12.8 | 12.4-12.8 | 12.9-10 | 12.11 | |
| 2 | 大連、河南、江西、江蘇 | 06.12.21-06.12.31 | 06.12.5 | 12.21-12.26 | 12.23-26 | 12.27-28 | 12.29 | |
| 3 | 山西、四川、云南、深圳 | 07.1.4-07.1.16 | 06.12.15 | 1.4-1.12 | 1.8-1.12 | 1.13-14 | 1.15 | |
| 4 | 湖南、浙江、寧夏、海南 | 07.1.17-07.1.26 | 07.1.5 | 1.17-1.23 | 1.19-23 | 1.24-25 | 1.26 | |
| 5 | 吉林、寧波、青海、廣東、 | 07.1.29-07.2.6 | 07.1.15 | 1.29-2.2 | 1.31-2.2 | 2.3-4 | 2.5 | |
| 6 | 黑龍江、重慶、甘肅、廣西 | 07.2.7-07.2.15 | 07.1.25 | 2.7-2.12 | 2.9-12 | 2.13-14 | 2.15 | |
| 7 | 內蒙古、廈門、山東、新疆 | 07.2.25-07.3.6 | 07.2.10 | 2.25-3.2 | 2.27-3.2 | 3.3-4 | 3.5 | |
| 8 | 北京、青島、遼寧、福建 | 07.3.8-07.3.19 | 07.3.1 | 3.8-3.16 | 3.12-16 | 3.17-18 | 3.19 | |
| 9 | 上海、西藏 | 07.3.20-07.3.29 | 07.03.10 | 3.20-3.26 | 3.21-3.23 | 3.24-25 | 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