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2]4號
頒布時間:2002-0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編辦、交通部、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編辦 交通部 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日
關于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的意見
車輛購置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理順稅費關系的一項重要舉措。目前,改革工作起步平穩,運轉正常。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人員劃轉工作原則。車輛購置費稽征人員劃轉分流安置工作,必須堅決貫徹機構改革的精簡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積極穩妥、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優化隊伍結構,保證人員素質,確保社會穩定。
二、劃轉人員基數核定。以交通部1999年4月下發車輛購置費稽征人員凍結令時的在冊人數,及凍結令之后按照國家政策接收的軍轉干部和大專院校畢業生為基數,由各級交通、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及編制部門聯合核定。
三、干部和職工劃轉。原從事車輛購置費稽征工作的人員,按以下標準由各級國稅局審查考試錄用:公務員經審查后全部劃轉給國稅局系統;事業編制干部,由稅務總局會同人事部進行統一考試錄用,原則上錄用現有人員的80%;職工按照國稅局系統錄用職工的標準,由稅務總局組織考試錄用,原則上錄用現有人員的20%。臨時工全部予以清退。
四、離退休人員劃轉。凡從車輛購置費稽征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經核定后與其經費一起全部劃轉給國稅局系統。
五、分流人員安置。經考試未錄用人員,由各級交通部門和國稅局組成分流人員安置小組,商地方政府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并實施。分流人員的工資補助,按照當地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執行,從中央財政車輛購置稅人員專項經費中列支。
六、編制核定。國稅局系統錄用人員所需行政編制,待考試錄用工作結束后另行核定。
多年以來,交通規費稽征系統的廣大干部和職工辛勤工作,為籌集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妥善劃轉分流安置現有車輛購置費稽征人員,是車輛購置稅費改革的重要環節。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顧全大局,加強領導,齊心協力,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周密組織,確保劃轉分流安置工作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