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行字[1984]285號
頒布時間:1984-05-08 18:33:29.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一、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遺物,應由物主在國內的繼承人向海關申請并交驗物主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和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經海關核準后,方可一次進口。這項申請,以物主死亡后一年為期,逾期不予受理。
二、遺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過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數量范圍內,準予免稅進口;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汽車、錄像機),由國外進口的,準予免稅放行四件;由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準予免稅放行兩件。
三、不屬于物主生前使用過的物品以及超出上述范圍的遺物,予以退運。
四、本規定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