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行字[1984]540號
頒布時間:1984-06-25 15:09:40.000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廣東分署,各海關、分關:
關于對尸體、棺柩和骨灰進出境的管理問題,原有一些規定,有的已經不適應現在情況。為此,現根據衛生部(83)衛防字第5號通知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規定如下:
對進出境的尸體、棺柩,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進出境尸體棺柩移運許可證放行。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骨灰進出口,如無異常情況,可逕予放行。
本通知執行后,原外貿部海關總署(58)關行殷字第986號指示附件(一)關于對靈樞、骨灰管理的規定即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