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會字[1979]第110號
頒布時間:1979-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市、自治區分行:
《中國人民銀行帳戶管理辦法》是在一九七七年國務院關于整頓、加強銀行工作的要求下制訂的。該辦法施行以來,對進一步加強帳戶管理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總行對各個單位帳戶的開設,規定過于具體,而且有的已不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搞好帳戶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見,請各省、市、自治區分行根據具體情況掌握辦理。
一、單位申請開設基本帳戶原則上仍應按照原來規定的條件辦理,即:必須是編報財政預、決算報表的獨立會計單位或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有些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其利潤由上級主管單位統一上繳的單位也屬于這一范圍。如符合以上條件,不論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均可開設基本帳戶。
二、單位財務部門以外的其他職能部門、中小學校辦工廠以及單位辦的勞動組織,如在業務經營上確有需要并且具備上述開戶條件的,可以同意其單獨開設帳戶。
三、不具備開戶條件的集體所有制工商企業和生產生活勞動服務企業,凡是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并經有關業務主管蓋章證明的,如有需要,可以開立一個存款帳戶。
四、為了如實反映各類資金的性質,對于開戶單位必須查明其實際的所有制性質,并按照會計科目歸屬的規定,正確編列帳號。其帳戶名稱應與印鑒一致,但可不要求冠以縣、區、公社(現改為鄉)和管轄單位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