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79-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劃委員會 交通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條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的原則,規定由交通部門向有車單位征收的用于養護和改善公路的事業費。為了改進養路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實做到“專款專用”,提高公路技術狀況,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養路費的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區交通局(廳)和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局)指定所屬單位設置機構及人員或委托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并由省交通局統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門不得征收養路費。
第三條 凡領有牌證的客貨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下同)、特種車(設有固定裝置的汽車及膠輪機械車)、膠輪拖拉機(以下簡稱拖拉機)掛車和畜力車,除第四條暫定免征的以外,均應繳納養路費。
第四條 對下列車輛(包括拖拉機,下同)暫定免征養路費:
一、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自用的小臥車、小普車;
二、軍事部門(其所屬企業除外)自用的車輛;
三、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四、市區內公共汽車、電車;
五、有固定裝置的專用清潔車、消防車、灑水車、工程搶險車、環境保護車等;
六、人力車、機器腳踏車、兩輪及側三輪摩托車;
七、在提運途中的國產及進口車輛;
八、農村生產隊和生產大隊從事農、副業生產的非營運車輛;
九、經省交通局核準免征養路費的車輛(須報交通部備案)。
第五條 養路費的征收辦法:
一、交通部門公路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及其它部門的出租汽車,按營運收入總額和規定的費率計征。
二、企業、事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車輛及交通運輸企業的非營運車輛,按月按核定載重噸位 (畜力車按套或大、小型)和規定的費額計征; 客車比照同類型貨車核定噸位計征; 汽車拖帶的掛車減半征收; 拖拉機比照汽車費額按發動機每二十匹馬力折合一噸位計,其掛車不另征費。
三、下列單位自用車輛按月按費額減半征收,但在參加營運時仍征全費:
(一)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自用的客貨汽車及拖拉機;
(二)國營農(牧)場自用的拖拉機;
(三)農村人民公社所屬企、事業自用的車輛。
四、農村生產隊、生產大隊參加營運的拖拉機按汽車費率或費額的百分之四十計征,畜力車減半征收,其參加營運的汽車仍征全費。
五、對重型汽車,核定載重十噸及以下的征全費,超過十噸以上部分折半計征。
對大型拖板車,核定載重二十噸及以下的折半計征,超過二十噸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計征。對超過四十噸的大型拖板車,也可按旬或按費率計征。
對不能載貨的特種車,按自重(包括固定裝置)噸位折半計征。
六、凡有自養專用公路(不包括作業使用的道路)單線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農場、林場、油田, 可根據其車輛跨行公路情況適當減征, 減征比例為費額的百分之二十至六十。
七、停駛車輛應向征費單位辦理報停手續,報停后停征養路費。對中旬和下旬啟用的車輛,可分別按月費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征收。
第六條 對于跨省、市、 自治區(以下簡稱省)行駛的車輛, 由車籍所在省征收養路費,省際之間互不征收。調駐他省的車輛,從次月起由他省征收。
第七條 為了加強資金管理,簡化征費手續, 便利有車單位, 在同城范圍內收取養路費,通過銀行按照托收無承付結算的規定辦理;異地間可通過匯款匯交。省以下各級征收單位應將全部收入存入在銀行開立的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 不準動用, 定期上解省交通局。
第八條 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對征費工作的領導,健全制度,認真地宣傳和執行征費政策,做到應征不漏,以保證養路費征收任務的完成。
有車單位應按規定主動繳費,不得拖欠、拒繳,對拖欠的可課以滯納金。如有瞞報營運收入,少報載重噸位,假報使用性質,以及涂改、轉借、頂替票證等行為,一經查實,除照章補繳外,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以罰金。
第九條 養路費的使用范圍規定于下:
一、養路工程費,包括公路小修保養費,大中修工程費,水毀工程搶修及修復費,改建工程費,公路渡口費,公路綠化費,道(渡)班房修建費,縣社公路補助費等;
二、養路事業,費包括養路機械、車輛、設備購置費,養路專用的小型機械廠及材料廠(場、庫)建設費,公路科研費,技術革新費,職工培訓費,養路職工宿舍和養路段必需的生產房屋修建費,行政管理費等;
三、養路其它費,包括安全、宣傳、勞動保險及非固定職工的福利、獎勵、醫藥、撫恤費等。
第十條 養路費的分配使用,應貫徹“全面養護,加強管理,統一規劃,積極改善”的方針,首先保證干線公路和需要, 適當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 盡先安排公路小修保養、大中修工程及水毀修復工程,在保證路況良好的前提下,適當安排改造現有公路的支出;養路工程費應占總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各項支出均須按計劃和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 各省交通局要編制養路費的年度收支計劃報送省計委核定,編制養路費的年度預、決算報送省財政局審核,同時均報交通部、財政部備案。
在核定的年度計劃下達執行過程中,如養路費收支數字增減較大時,可按照以上規定程序調整年度收支計劃。
各省用養路費安排的小修保養、大中修、改建工程及發展機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設備,由省計委納入物資供應計劃,安排供應。
第十二條 養路費的年終余額,均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調。
第十三條 養路費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厲行節約, 切實防止濫用,挪用和浪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對超越范圍使用的,應按違犯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四條 各省交通局應會同財政局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擬定本省的實施辦法,報省革命委員會批準后公布施行,并報交通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一九六0年交通部、財政部頒發的《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它有關養路費的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國家計劃委員會、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的規定的聯合通知(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現頒發《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和使用的規定》,希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局(廳)抓緊會同財政局,結合本省、市、自治區的實際情況,擬定實施辦法,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準,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施行。如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將擬定的實施辦法于今年內先行試點,以便總結經驗。
關于養路費的征收標準,應按國務院國發〔1978〕158號文件規定執行。有的省、自治區渡口多、公路線長、車輛較少,征收的養路費在按規定使用范圍確有不足,需要提高養路費征收標準時,經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同意, 報交通部、財政部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