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郵聯字[1982]1212號
頒布時間:1982-1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郵電部 中國人民銀行
各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北京長途電信局、北京市電信局不發):
關于國內郵寄金銀、金銀飾品問題,我部、行在一九六三年曾以郵業字第61號、銀會喬字第693號聯合通知規定 :“金銀和金銀飾品 ,機關、企業等單位因公必須郵寄時,須憑當地銀行開給的準許郵寄證明,才可郵寄;私人一律不準郵寄,只有出國旅客經海關檢查,不準攜帶出國的部分金銀和金銀飾品,可憑海關證明寄回持有人指定的國內收件人”。現鑒于國內市場上已經恢復出售金銀飾品(包括鍍金、鍍銀飾品,下同),有些人購得后要求郵寄,茲規定:郵局今后遇有私人要求國內郵寄金銀飾品時,可由寄件人交驗指定銷售商店所開的發票,憑發票給予郵寄。但此項規定僅適用于私人在國內郵寄金銀飾品。至于私人郵寄金銀和機關、企業等單位郵寄金銀和金銀飾品,仍應按一九六三年的聯合通知規定執行。
為防止投機取巧,私人郵寄金銀飾品時交驗的相關發票,郵局驗視后應在其背面加蓋清晰日戳,批注“已郵寄”字樣,退回寄件人。相關包裹收據存根上應批注“憑××商店×年×月×日發票收寄”備查,相關包裹詳情單“物品”欄內應批注“憑發票收寄”。上述飾品收寄時,應按現行郵章一律作甲類保價包件收寄。
本通知所稱“金銀、金銀飾品”均包括鉑金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