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財字[1983]第275號
頒布時間:1983-1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工商信貸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財務司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工廠、公司、天津物資供應站,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工商信貸處(西藏不發),人民銀行徐州市支行:
國營企業流動資金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這是資金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它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單位要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00號及人民銀行(83)銀發字第266號文件,同銀行搞好協作配合,接受銀行檢查與監督,保證這項改革順利進行。
現結合民航情況,就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后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好國撥流動資金的交接手續
人民銀行(83)銀發字第266號文件已經對企業流動資金交接的問題做了布置。各民航地區管理局、工業航空服務公司、航材公司、直屬工廠根據文件要求對國撥流動資金進行清理,與銀行核對清楚,編制“國營企業自有流動資金情況統計表”一式兩份(格式附后),務于十二月底前報送局財務司,經局審批后再與所在地銀行辦理交接。民航各企業所屬省、市、區局、航站、分公司、辦事處等內部核算單位其國撥流動資金按規定要與當地開戶銀行核對清楚,經銀行簽注意見報給上級企業主管單位。開戶銀行報地區管理局所在地銀行,并按銀行規定,提供物資資金等方面的有關資料。
二、編制流動資金計劃
為了進一步搞好流動資金的計劃管理,民航各單位要結合企業的生產以及物資消耗情況和加速流動資金周轉要求,編制一九八四年流動資金周轉指標和流動資金占用額,上報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當地銀行。經局核定的流動資金周轉指標作為指令性指標進行考核。
各單位1984年流動資金計劃及加速周轉指標,請與財務收支計劃一并于1983年12月20日前報局財務司,同時報送當地銀行一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流動資金計劃要附有當地銀行的簽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