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財字[1983]第228號
頒布時間:1983-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電力部 中國人民銀行
部屬各電管局、省(區)電力局、樞紐管理局、黃委,機械制造局,各直屬修造廠,部直屬各物資管理處,配件公司,人民銀行各省(市、區)分行、重慶市分行: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3〕100號文《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報告的通知》,加強企業流動資金的管理,現結合電力企業的特點,對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撥流動資金交接手續
電力生產企業以跨省電網管理局作為獨立核算企業,而銀行管理體制是按省(市、區)劃分,為了解決管理體制間的矛盾,決定由省(市、區)電力局與其所在地人民銀行省(市、區)分行辦理自有流動資金的核對和交接手續;
電網局直屬基層單位(包括跨省的單位,以下同)由電網管理局與所在地省(市、區)分行辦理自有流動資金的核對和交接手續;
樞紐管理局、部直屬修造企業和部直屬供銷企業與其所在地銀行辦理自有流動資金的核對和交接手續;
以上各單位國撥流動資金企業與銀行核對后報水電部,待部批準后辦理交接手續。
電網局直屬的和省(市、區)電力局所屬的基層單位(包括電業局、發電廠、供電局、修造廠及其他單位,以下同)的自有流動資金要向當地開戶銀行提供資料,進行核對,并由開戶銀行簽注意見后報電網局(直屬部分)或省(市、區)電力局。
企業國撥流動資金與銀行辦理交接手續后,電網局、省(市、區)電力局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可以在所屬省(市、區)局之間或各基層單位之間按有關規定進行國撥流動資金余缺調劑。但在調劑前,要商得同級銀行同意。
部直屬供銷企業之間、修造企業之間流動資金的調劑,分別由部物資局、機械制造局商得總行同意后辦理。
二、關于貸款計劃管理問題
一九八四年除部直屬供銷企業由總行核批貸款指標外,其他企業的貸款仍由企業直接向開戶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企業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按年、按季向銀行報送貸款計劃。銀行根據企業經上級核定的流動資金周轉指標計劃(按銷售收入計算),結合企業生產、銷售的增減情況,具體掌握貸款。
電網局直屬的基層單位(包括跨省的單位)和省(市、區)電力局所屬基層單位,是由基層單位直接向當地開戶銀行貸款,或是由電網局和省(市、區)電力局統一貸款,由電網局、省(市、區)電力局與所在省(市、區)分行協商決定。
一九八四年投產的新廠、新機所需的流動資金,由所在電網局和省(市、區)電力局編制計劃,當地工商銀行簽注審查意見后報電網局,電網局匯總后報部,部向總行申請貸款指標,批準后由省(市、區)電力局向當地銀行貸款。
三、流動資金周轉指標的核定和考核
部根據國家批準的計劃,核定各電網局、直屬省(市、區)電力局、樞紐管理局、直屬修造企業和部直屬供銷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指標,作為指令性的指標進行考核。經部、行商定后分別下達企業和開戶銀行執行,銀行據以監督企業完成計劃。
電網局根據部下達的指標,核定所屬省(市、區)電力局的流動資金周轉指標,并應抄送各省(市、區)電力局所在地的省(市、區)分行。
電網局和省(市、區)電力局對其所屬基層單位核定流動資金計劃的占用額和周轉指標,做為內部考核之用,不做為國家考核指標。網局、省(市、區)電力局在核定各基層單位流動資金計劃占用額和計劃周轉指標的同時,應抄送各該單位的開戶銀行,以便監督企業完成。
四、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管理是國家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對這項工作,我們還缺乏經驗,企業要主動與銀行協作配合,遇到問題協商解決,逐步摸索經驗,共同管好企業的流動資金。